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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关稽查之运保费 【打印此文】

作者:    点击率:265    时间:2020-10-21

在海关稽查中,经常会发现企业漏报运保费这类问题。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运保费涉及金额和税款都不大,但容易被企业忽视漏报,以致其因此受到海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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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漏报运保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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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不稳定、人民币汇率不断变化,各船公司不断增设各种名目的海运附加费,并且要求目的港收货人支付。根据海关规定,这些运费成本,企业也需如实申报。 比较常见的几种需要申报的海运附加费有以下几种: 

(1)燃油附加费(简称BAF 或FAF)

2)货币贬值附加费(简称CAF)

(3)紧急燃油附加费(简称EBS)

(4)紧急成本附加费(简称ECRS)

(5)旺季附加费(简称PSS)

6)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简称CIC)

实际上附加费的名目繁多,不止上述这几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附加费,例如港口拥挤费,占运费的比例很大,与基本运费相比,少则百分之十,多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两倍以上。因此,在计算运费时,不可忽视对附加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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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进出口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贸易合同,只对运费方面有所列明,保险费并不纳入合同范围内,由进出口企业另行办理。对此部分未在合同体现的保险费,在海关申报时也经常容易被企业忽略。

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费部分,应以进口商为进口此次货物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际运费在进口时难以确定,为此,在每次进口申报时,进口商可能难以准确计算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便以估算额向海关申报。对于申报实际运费与估算额的差额部分,也容易被企业忽略补充申报。

在实际货运过程中,许多进口企业在货物到达实际进口港前,会在其它地区进行转运。

如珠三角企业进口货物常在香港进行转运,对于从香港运至境内港口的这一段路程运费,常常被企业忽略、漏报。

特别提醒

进出口企业漏报运保费,一定程度上源于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在判断该费用是否应该纳入运保费时,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一、该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

二、该费用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三、该费用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

四、申报价格按照实际支付和应付的费用计算;

五、如果费用无法确定,海关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企业发现漏报运保费该如何解决?

(一)在通关环节,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报关单上应进行特殊关系项目勾选。不论是否存在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都需留存好支持其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但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若是海运附加费情况,在进口申报时未取得船公司提供的运费清单,可以在之后金额明确后向海关补充申报。

(二)在海关未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前,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目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承担,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相关情况,应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由稽查部门对《主动披露报告》进行核实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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